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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崇涛盗窃案)_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刑诉〔2021〕71号 

被告人吴崇涛,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委会**村**,现住户籍地。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4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崇涛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9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吴崇涛在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富成大厦门前电动车停放处时发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小牛牌电动车未拨车钥匙且未上锁,便趁四周无人之机将该电动车盗走。得手后,吴崇涛将盗窃得来的电动车骑至海口市琼山区流芳路画苑小区内电动车停放处停放。当日19时30分许,民警根据王某某提供的电动车GPS线索在画苑小区电动车停放处将吴崇涛抓获,当场从其处缴获一辆小牛牌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99元。破案后,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吴崇涛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崇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崇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99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崇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盗窃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盗财物已经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崇涛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健

2021年2月8日 

附:1.被告人吴崇涛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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