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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巍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_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18〕397号

被告人吴巍,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8221992********,土家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桑植县**乡**村**组)。被告人吴巍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巍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吴巍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2018年8月25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吴巍创建“**un”、“**”等网站,传播淫秽视频,并以收取会员费用的方式牟利人民币71万余元。经徐州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鉴定,该网站内有109部视频内容宣扬淫秽行为,为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QQ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银行交易记录、涉案照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巍的供述;

4.徐州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意见书》;

4.搜查笔录;

5.电子数据提取笔录、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叶航

                                   2018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吴巍现羁押于贾汪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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