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巍盗窃案)_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吴巍,曾用名吴卫,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宿舍**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吴巍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8月11日被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3月5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6日被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曾因盗窃于2007年5月17日被徐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1年3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8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1日被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吴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巍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吴巍先后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宿舍、**浴池、泉山区**大酒店等地实施盗窃作案五起,盗窃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0670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吴巍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街道办事处侯集高中对面铜山农村商业ATM机,盗窃孙某某银行账户内人民币1600元。

2.2019年4月8日,被告人吴巍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宿舍**号楼**单元**室王某某家中,盗窃白金戒指一枚、猪年纪念邮票若干张、猪年纪念币若干张、东芝笔记本电脑一台、浪琴手表两只等物品。经认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70元。案发后,被告人吴巍亲属赔偿王某某损失人民币2万元。

3.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吴巍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宿舍**单元**楼耿某某家中盗窃人民币500元、黄金挂坠一个。经认定,被盗黄金挂坠价值人民币3040元。

4.2019年5月3日,被告人吴巍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浴室**楼马某某家中,盗窃黄金项链一条、黄金耳坠一对、黄金吊坠一个、金手镯一个、牡丹香烟六包等物品。后将盗窃的黄金首饰销赃得款人民币1.4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吴巍亲属赔偿马某某损失人民币2万元。

5.2019年5月8日,被告人吴巍至徐州市泉山区**大酒店经营者居住的卧室内盗窃苹果手机一部、中兴手机一部、工艺品戒指、项链等物品,后又至该酒店二楼至一楼楼梯上盗窃五粮液系列白酒两瓶。后逃离时在酒店一楼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认定,被盗手机及白酒价值人民币1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铜山农商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王某某、耿某某、马某某、闫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巍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结论认定书;

5.电子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毅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吴巍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全部案件卷宗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