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491号
被告人吴川南,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仲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由仲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川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吴川南在惠州市仲恺区陈江**城地下停车场**栋停车位盗窃被害人汤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雅马哈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995.85元人民币)。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2、2019年10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吴川南在惠州市仲恺区陈江**城地下停车场**栋**单元停车位盗窃被害人洪某某一辆白色本田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364.49元)。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3、2019年12月12日20时,被告人吴川南在惠州市仲恺区陈江**城**号门停车处盗窃被害人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雅马哈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692.9元)。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4、2019年12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吴川南在惠州市仲恺区陈江**城地下停车场**栋停车位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五羊本田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198.82元)。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川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川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作案4次,价值人民币共28252.0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川南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川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辉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吴川南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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