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509号
被告人吴川汉,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海口市人,家住海口市龙华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4月被原琼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抢夺罪于2002年7月10日被原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5月13日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嫌疑,于2020年6月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多换,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海口市人,家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0月11日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嫌疑,于2020年6月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川汉、王多换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多换在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南路凯盛广场豪帝酒吧内与该酒吧保安羊某某发生口角,王多换添加羊某某为微信好友后,让羊某某到世纪大桥解决问题,羊某某拒绝后二人多次通过微信吵架。同日凌晨3时许,王多换打电话给吴川汉,告知吴川汉其与他人约架,让吴川汉带工具到场帮忙,并通过微信转给了吴川汉100元人民币的打车费。同日凌晨4时许,王多换携带两把自制手枪到豪帝酒吧一楼门口找到吴川汉,见面后二人走至酒吧旁小巷子内,王多换从吴川汉处拿走其中一把自制手枪后,通过微信语音通话约羊某某到豪帝酒吧楼下,酒吧保安经理及队员担心出现意外,和羊某某一同到楼下查看情况。在酒吧一楼门口附近的王多换、吴川汉看到羊某某一方人数众多,便向对面马路逃跑,在逃跑过程中,王多换携带的手枪掉落在马路上,被酒吧保安史某某捡起,其余保安在豪帝酒吧对面隔离带处先后将王多换、吴川汉抓获,并从吴川汉身上搜出一把手枪。酒吧保安将两人控制住后报警,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抓获吴川汉、王多换,并从现场扣押两把手枪。经鉴定,扣押的两把手枪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手枪,构成枪支;两把手枪弹夹内各四发子弹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制式手枪弹,构成弹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手机通讯记录、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羊某某、韩某某、史某某及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川汉、王多换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图片;
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川汉、王多换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二把,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川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彬彬
书 记 员:杨 燕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吴川汉、王多换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一册;
3.涉案物品现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