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回检一部刑诉〔2020〕Z61号
被告人吴巨涛,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3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街**小区**号楼**单元**楼**号。2016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被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20年3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3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巨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11时10分许,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西街路北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门诊楼前路边停车处,被告人吴巨涛扒窃被害人贾某某随身背包兜内的华为P30Pro手机一部(8G+256G)。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700元。当天中午12时许,被告人吴巨涛再次来到新华西街路北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门诊楼前路边停车处时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发破案经过;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书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巨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巨涛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常 婧
检察官助理:曲志杰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吴巨涛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据目录、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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