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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帆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459号 

被告人吴帆,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7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帆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日18时许,被告人吴帆通过微信与吸毒人员黄某某联系买卖毒品,并通过支付宝转账人民币250元给吴帆。随后吴帆将甲基苯丙胺1小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颗及吸毒工具挂在黄某某入住的重庆市北碚区城南某某酒店8006房间的门把手上后离开。交易完成后,公安民警从酒店8006房间的门把手上提取了上述疑似毒品(经称重,分别净重0.20克和0.10克)。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吴帆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所送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帆的户口材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帆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渝公鉴(毒品)[2020]1974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辨认、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帆故意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0.30克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帆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吴帆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帆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熠

2020年9月24日 

1.被告人吴帆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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