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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希婷、杨湘伟、刘慧、刘霞玲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武检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吴希婷,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路**号,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逮捕;经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袁志东,广东南水律师事务所。

刘慧,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里**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逮捕

杨湘伟,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路**号**房,因涉嫌诈骗罪,经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逮捕

辩护人:龙剑波,广东瑶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霞玲,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村**,捕前住址广东省韶关市**出租屋,因涉嫌诈骗罪,经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逮捕

辩护人:廖进流,广东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希婷、刘慧、杨湘伟、刘霞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吴希婷、刘慧、杨湘伟、刘霞玲以韶关市武江区**酒店办公楼**楼为窝点,该窝点内有专门用于诈骗的电脑、手机以及话术资料等,利用年轻女性身份冒充香港人在**聊天软件上与台湾人进行聊谈交友,以赠送礼品或者售卖奢侈品的方式获取台湾人的详细个人信息、地址及联系方式,然后将物流单转发给**公司,通过该公司将仿冒奢侈品发往台湾,收取高额邮费或者高价货款骗取490107元人民币。被告人吴希婷作为**公司的日常管理者,从**公司处收取诈骗所得的款项后,除去经营公司所需的日常费用及给员工发放诈骗所得的报酬外,将骗取的款项转账给其上线提供的账户名为“咔**”的支付宝账号;杨湘伟作为协助管理者,负责将刘慧、刘霞玲等人通过**聊天软件获取的诈骗客户名单汇总,通知**公司将仿冒奢侈品发往台湾。

2019年6月12日,武江分局在韶关市武江区**酒店**楼**公司内抓获涉嫌诈骗的吴希婷、刘慧、杨湘伟、刘霞玲,并依法扣押嫌疑人的手机、电脑及钱包、皮带、福袋等一批物品。

2020年2月27日,邓某某代吴希婷退赃15000元人民币,龙剑波代杨湘伟退赃10000元人民币,刘某某代刘霞玲退赃26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希婷、刘慧、杨湘伟、刘霞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吴希婷、刘慧、杨湘伟、刘霞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通过网络、电信设备以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吴希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杨湘伟、刘霞玲、刘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希婷、刘慧、杨湘伟、刘霞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吴希婷有期徒刑,在三年至七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刘慧有期徒刑,在三年至六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杨湘伟有期徒刑,在二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刘霞玲有期徒刑,在二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霞

2020年3月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吴希婷被取保候审,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号,联系电话:135*******;被告人刘慧、杨湘伟、刘霞玲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1张、U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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