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希,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198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12月7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20年1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希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中午,被告人吴希在位于重庆市北区**街道**路**号**家中卧室内,容留邓某某通过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19年12月24日晚上,被告人吴希又在上述地点容留邓某某通过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9年12月26日下午,被告人吴希又在上述地点容留邓某某通过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9年12月26日晚上,被告人吴希又在上述地点容留邓某某通过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吴希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吴希主动供述了上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希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
5.微信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希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吴希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吴希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婷婷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吴希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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