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1043号
被告人吴帮武,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96********,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镇**村**区**幢**单元**室,2020年08月0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隆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08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帮武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帮武长期沉迷于网络赌博,为获取赌资,2020年2月以来,其利用在苏州**汽车有限公司工作之便,拍摄公司预备出售的二手汽车照片,将二手车照片发布在闲鱼APP、微信朋友圈,佯装出售二手车,后以收取定金、车辆首付、安装GPS、购买保险等名义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崔某某、徐某某、胡某某,骗取上述被害人购车款12216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部分物证;2.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3.被害人崔某某、徐某某、胡某某陈述;4.被告人吴帮武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检测报告、微信和银行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帮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吴帮武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122166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吴帮武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吴帮武在5-6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强
检察官助理:杨 浩
2020年11月09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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