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二刑诉〔2019〕261号
被告人吴平川,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6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岗**巷**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平川涉嫌合同诈骗罪,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4月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起,被告人吴平川为偿还债务,通过其父亲吴某甲或朋友李某某先后介绍认识李某某、吴某乙等被害人,向被害人虚构其拥有金融分析师资质,长期从事股票、期货等金融产品投资,以及通过理财投资获得巨额收益,拥有数十亿资产的事实,以代理理财投资为名,以承诺高额收益为诱饵,诱骗被害人分别与其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书》、《协议书》或口头约定理财投资,骗取被害人的投资款项。被告人吴平川在直接收到或通过李某某收到被害人转入的投资款项后,未进行任何理财投资,实际全部用于“拆东补西”,偿还高额本金和利息,以及购买豪华小汽车、个人旅游及日常消费。在投资期限届满无法偿还约定的本金及高额收益后,被告人吴平川伪造了理财投资获得高额收益的利润表以及持有相关公司原始股的声明、房屋产权证明等虚假资料,虚构了“格鲁派大师”等人物,以各种虚假事由继续欺骗被害人,拖延或拒不归还被害人的投资款项,并最终逃匿。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吴平川在经**大桥**口岸出入境边检站入境时被边检人员查获。
经统计,2015年3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吴平川通过上述方法骗取李某某、廖某某、侯某某、吴某乙、陈某某、徐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姚某某等9名被害人投资款项共计36355000元人民币,归还款项共计4551568元人民币,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31803432元人民币。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2015年3月起,被告人吴平川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款项共计6000000元,除归还3400000元外,造成李某某损失共计2600000元。
二、2015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吴平川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廖某某款项共计3300000元,造成廖某某全部损失。
三、2015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吴平川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侯某某款项共计7435000元,除归还100000元外,造成廖某某损失共计7335000元。
四、2015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吴平川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吴某乙款项共计1000000元,除归还231568元外,造成吴某乙损失共计768432元。
五、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间,被告人吴平川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款项共计6120000元,除归还560000元外,造成陈某某损失共计5560000元。
六、2016年2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吴平川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徐某某款项共计1800000元,造成徐某某全部损失。
七、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吴平川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某款项共计400000元,造成刘某某全部损失。
八、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吴平川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某款项共计1300000元,除归还260000元外,造成黄某某损失共计1040000元。
九、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吴平川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姚某某款项共计9000000元,造成姚某某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平川户籍材料、到案经过、受案、立案材料、协议书、委托理财协议书、被告人伪造的相关文件及相关人员的银行流水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姚某某等9人陈述。
3、证人梁某某等7人证言。
4、被告人吴平川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广东大同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平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莹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吴平川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6册(含光盘7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查封粤A9****奔驰牌轿车型小客车、粤AX****宝马牌小客车各一辆,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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