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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平苹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19〕6号

被告人吴平苹,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9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住广州市白云区**村**街**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9年2月23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4日经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澜沧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平苹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澜沧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并于2019年4月2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3日7时许,被告人吴平苹携带毒品从澜沧县乘坐云******出租车前往普洱客运站,8时40分许,途经国道227线+3600公里处时,被澜沧县边境检查站执勤人员抓获,执勤人员当场从被告人吴平苹摆放在该车后排挡风玻璃下的心心相印抽纸盒内查获海洛因3包,净重1007.46克。平均含量为44.6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物品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户口证明、活动轨迹查询、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未的证言;4.被告人吴平苹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澜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尿液检测报告;6.现场检查及查获毒品的提取、称量、取样、扣押等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平苹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额云华

2019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吴平苹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8份,案件材料2册;

3.查获的毒品、物品扣押于澜沧县公安局;

4.视听资料光盘4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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