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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平诈骗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诉刑诉〔2018〕1438号

被告人吴平,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83198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锡市**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无锡市惠山区**花园**号**室。被告人吴平因涉嫌诈骗罪,于 2017年12月23日被宜兴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8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3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平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吴平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平,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8年6月29日、7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8年9月11日、10月10日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案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8年6月17日、8月28日、1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吴平虚构了“薛总”这一女性,并通过两个手机号码以“薛总”的名义与被害人陈某某短信联系,后编造各种理由共骗取陈某某人民币3023万元。被告人吴平将上述款项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及公司经营。

2017年12月22日,被告人吴平被无锡市公安局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吴平的家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458万元,上述款项已全部发还给了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查询记录、情况说明及调取到的转账凭证等书证;

2.证人徐某甲、华某某、徐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平的供述和辩解;

5.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平以非法占有为目,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晶

2018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吴平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共十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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