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吴广路,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住阜宁县**镇**公寓**号楼**室。被告人吴广路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8月16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曾因故意毁财,于2012年1月27日被阜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赌博,于2017年6月1日被阜宁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00元;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9月5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9年2月26日刑满。被告人吴广路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广路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吴广路在其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驾驶苏J6****号小型轿车载杨某甲、杨某乙、蒋某某等人行至阜宁县**区**路**桥东侧时,遇到阜宁县交通警察大队卡口中队交警正在设卡查禁酒驾等违法行为。执勤交警孔某某在对苏J2****号车辆检测结束后走到苏J6****号小型轿车旁,准备对吴广路进行酒精检测。被告人吴广路因无证驾驶害怕被公安机关查住,不顾车左前方站有执勤的民警吴某某、辅警徐某某等人,直接朝左前方猛打方向盘加速冲关,然后往右回打方向,在冲关逃窜时将阜宁县交通警察大队卡口中队执勤辅警徐某某撞倒致其受伤后逃跑。经鉴定,徐某某损失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阜宁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广路的供述与辩解;
5.阜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阜宁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指认笔录及现场勘验笔录;
7.阜宁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广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广路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民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广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广路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广路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金 晶
2020年6月23日
检察官助理:刘 林
附:
1.被告人吴广路羁押在阜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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