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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011976********,汉族,初中,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住广东省连平县**镇**号**栋**,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连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相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手机安装用于虚拟定位的APP后,在交友APP上发布招嫖信息。被害人添加微信后,吴某某让被害人提供上门的地址后以第一次上门需要交定金、到附近了需要交尾款、需要服装费保证金等为由要求被害人转账,待金额到帐后,吴某某便不再回复被害人。经查,吴某某共骗取陈某甲、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陈某乙等多名被害人共计17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

2.书证:银行流水、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甲、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陈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账号流水。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79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次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吴某某到案后能对其所犯罪行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吴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期间予以量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世林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连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4.随案移送涉案款物(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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