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公刑诉〔2019〕499号
被告人吴应德,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5日被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应德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0日上午,被告人吴应德分别两次进入船山区唐家乡东山村4组村民熊某英、王某平家中进行盗窃,在熊某英家中盗得现金522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在卷为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应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应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应德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莉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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