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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康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719号 

  被告人吴康,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高新区**村**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青山湖区**镇**村**村**号)因盗窃,于2011年9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不予执行);因盗窃,于2011年10月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不予执行);因吸毒,于2015年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3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康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6月,被告人吴康在南昌市高新区9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颗粒(俗称“冰毒”)给万某某等人。具体如下:

1.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吴康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在高新区昌东镇长胜村苹果酒店附近,贩卖3套即3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少量甲基苯丙胺颗粒(俗称“冰毒”)给微信好友**;

2.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吴康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在高新区昌东镇长胜村苹果酒店附近,贩卖1套即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少量甲基苯丙胺颗粒(俗称“冰毒”)给微信好友**,获利100元;

3.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吴康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在高新区苹果酒店附近,贩卖1套即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少量甲基苯丙胺颗粒(俗称“冰毒”)给微信好友**,获利100元;

4.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吴康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在高新区苹果酒店附近,贩卖2套即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少量甲基苯丙胺颗粒(俗称“冰毒”)给微信好友**,获利100-200元;

5.2020年6月4日,被告人吴康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在高新区苹果酒店附近,贩卖1套即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少量甲基苯丙胺颗粒(俗称“冰毒”)给微信好友**,获利100元;

6.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吴康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在高新区苹果酒店附近,贩卖1套即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少量甲基苯丙胺颗粒(俗称“冰毒”)给万某某,获利100元;

7.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吴康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在高新花园酒店地下停车场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少量甲基苯丙胺颗粒(俗称“冰毒”)给吸毒人员万某某,并与万某某一起将该毒品吸食完毕;

8.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吴康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在高新区紫阳大道意大斯酒店的房间内,贩卖少量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少量甲基苯丙胺颗粒(俗称“冰毒”)给万某某,并与万某某及其朋友一起吸食完毕。

9.2020年6月2日,被告人吴康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在高新区苹果酒店附近,贩卖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少量甲基苯丙胺颗粒(俗称“冰毒”)给魏某某(另案处理)及其朋友,其中,吴康扣留一部分的毒品与魏某某一起吸食。

2020年6月9日上午,被告人吴康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康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康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康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坦白、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累犯、第三百五十六条之毒品再犯情节.被告人吴康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康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燕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吴康现关押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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