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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廷昌、吴某甲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吴廷昌,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95********,汉族,小学文化,海南省屯昌县人,农民,住屯昌县****村委会****号。2016年6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屯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屯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屯昌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屯昌县人,务工,住海南省海口市**区**涂料厂宿舍。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屯昌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蒙志清,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屯昌县司法局指派。

本案由屯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廷昌、吴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12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期间,吸毒人员钟某某(微信昵称:望众而归1368755****)多次向被告人吴廷昌(微信昵称:往后**)购买毒品海洛因,并通过手机扫二维码支付相应款项,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14日14:30扫二维码付款人民币40元给被告人吴廷昌。

2. 2018年12月22日11:07扫二维码付款人民币90元给被告人吴廷昌。

3. 2018年12月23日11:04扫二维码付款人民币90元给被告人吴廷昌。

4. 2018年12月23日14:40扫二维码付款人民币180元给被告人吴廷昌。

5. 2018年12月26日21:40扫二维码付款人民币200元给被告人吴廷昌。

6. 2018年12月31日20:32扫二维码付款人民币190元给被告人吴廷昌。

7. 2019年1月1日14:28扫二维码付款人民币200元给被告人吴廷昌。

8. 2019年2月3日22:02扫二维码付款人民币50元给被告人吴廷昌。

9. 2019年2月5日15:30扫二维码付款人民币150元给被告人吴廷昌。

10. 2019年2月5日18:08扫二维码付款人民币150元给被告人吴廷昌。

11. 2019年2月27日14:15扫二维码付款人民币500元给被告人吴廷昌。

12. 2019年2月28日12:40扫二维码付款人民币380元给被告人吴廷昌。

二、2019年5月29日至6月期间,被告人吴廷昌通过微信语音聊天方式与被告人吴某甲进行沟通,要求其帮忙介绍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被告人吴某甲遂向其介绍了澄迈县**镇一名绰号“猴某某”的男子,6月20日9时许,被告人吴廷昌联系对方并购买了毒品海洛因。6月20日22时许,吸毒人员王某某联系被告人吴廷昌购买价值500元的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在屯昌县**镇**村一小卖部附近处交易。在交易地点,被告人吴廷昌将毒品海洛因2包贩卖给王某某,得款人民币500元。不久,被告人吴廷昌被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缴获毒品可疑物33包(经称量,净重1.86克,编号4600002019040438-JC-001至4600002019040438-JC-010)、手机1部等物品。王某某在屯城镇八一东路被民警传唤到案,并缴获毒品可疑物1包(经称量,净重0.05克,编号4600002019040494-JC-001)。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4600002019040438-JC-001至4600002019040438-JC-010号检材检出海洛因成份、4600002019040494-JC-001号检材检出海洛因成份。

2019年7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甲被传唤到案。经海南省安宁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吴某甲在本次作案时患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对本次作案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35包、手机2部、现金、摩托车1辆;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指认照片、提取笔录、取样笔录、称重笔录及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手机通讯清单

3.证人钟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吴廷昌、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辨认、检查笔录;

7.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廷昌、吴某甲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被告人吴廷昌多次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他人,被扣押毒品海洛因1.91克,被告人吴某甲在被告人吴廷昌与毒品上家交易中发挥介绍联系作用,其二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容

书记员:符雅慧

2020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吴廷昌、吴某甲现羁押在屯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

4.涉案财物见扣押清单;

5.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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