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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廷浓、王发盗窃案)_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荣检刑诉〔2019〕483号

被告人吴廷浓,198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51987********,汉族,初中肄业挖掘机驾驶员,重庆市大足区人,现住重庆市大足区********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9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荣昌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发,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6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7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荣昌区看守所。

本案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廷浓、王发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2月16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11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吴廷浓驾车至成都区黄龙溪恒大旅游城附近工地处搭载被告人王发回荣昌并借机在该工地附近寻找CAT牌挖掘机,以便盗窃其电脑板和显示器,但未找到便返回荣昌。次日凌晨左右到达荣昌城区后,由王发驾车搭载吴廷浓继续寻找作案目标,行至荣昌区昌州街道大石庙园区10号工地处,发现了三辆CAT牌大型挖掘机,二人便先去吃饭,吃完饭后再由王发驾车将吴廷浓送至该工地,王发留在车上等待,吴廷浓携带一个尼龙口袋爬上挖掘机,使用自备的挖掘机钥匙打开车门,用扳手和剪刀盗窃了三辆挖掘机上共计3个显示器和2个电脑板及两副插头。约三天后,吴廷浓通过QQ群寻找到买家,以6000元的价格卖了一个显示器和一个电脑板给对方,该笔赃款被吴廷浓用于支付房租和日常开销。经重庆市荣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57917元。

2019年9月18日,吴廷浓、王发被抓获归案,王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挖掘机电脑主板1块、挖掘机显示器2块、宝骏牌越野车1辆等(扣押清单);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通知书、手机QQ和微信记录、银行流水等;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吴廷浓、王发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廷浓、王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廷浓、王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廷浓、王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王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吴廷浓、王发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廷浓二年七个月至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发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启萍

                                  检察官助理:李欣燕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吴廷浓、王发现羁押于重庆市荣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散页材料10张,光盘10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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