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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建兴诈骗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吴建兴(化名孔明修孔铭修),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2********,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张淑霞,北京深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建兴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建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吴建兴虚构学历、工作、收入、留学经历等内容,以交友为名骗取被害人赵某甲(女,32岁)的信任,并多次以办理工作调动、出差、手术、修车等为理由,骗取赵某甲在本市海淀区遗光寺通过手机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174****,并向赵某甲索取iphone 11pro 256G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362元。

被告人吴建兴于2020年7月23日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处警记录、微信名、支付宝账户查询、微信****;2.被害人赵某甲陈述;3.证人赵某乙证言;4.被告人吴建兴供述和辩解;5.价格鉴定书;6.辨认笔录;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建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建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建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庄晓晶                                  

                                 代理检察员:符洪雪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吴建兴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换押证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7.涉案赃证物移送手续流转清单一份;

8.辩护人张淑霞,联系方式139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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