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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建军组织卖淫案)_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14002号

被告人吴建军,男,197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住宅******单元**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街道****号。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建军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3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4月24日重新受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4月至6月28日期间,被告人吴建军受“老板”(真实身份不详)指派接替刑某某(已起诉),先后管理赵某某(已起诉)、宁某某(已判决刑)“团队”,通过招募、雇佣等手段,控制、管理多名“失足女”从事卖淫活动,规定了性服务项目,价格及分成比例,负责安排“失足女”去指定酒店开房接待嫖客、收取嫖资和安排嫖资分成等管理事务。赵某某、宁某某在吴建军的安排下,负责“失足女”日常管理,安排“失足女”到南昌市青山湖区湖滨东路“玉泉岛大酒店”、南昌市东湖区“洪都国际酒店”、“法莱德白金大酒店”等酒店开房进行性交易,非法获利约人民币38万元。2019年6月23日、2019年6月28日公安机关分别对“玉泉岛大酒店”、“洪都国际酒店”、“法莱德白金大酒店”进行查处,当场查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失足女”张某甲、张某乙、范某某、杨某某和宋某某、卯某某及嫖娼人员。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吴建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杨某某、宋某某、卯某某、邬某某、方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张某丙等的证言;

3.被告人吴建军及同案赵某某、刑某某、宁某某、谢某某等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建军伙同他人,以招募、雇佣等手段,管理和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婧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吴建军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陆册及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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