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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建存盗窃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5046号 

被告人吴建存,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村。曾因盗窃,于2009年10月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于2010年8月24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建存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8时许,犯罪嫌疑人吴建存来到乐清市**街道******号,进入被害人陈某某的家中实施盗窃,在二楼被陈某某发现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身份信息;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建存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建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建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建存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建存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建存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建存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吴建存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琴琴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吴建存现被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工作记录表各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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