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建旺盗窃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3221号 

  被告人吴建旺,男,1992年****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11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建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被告人吴建旺在淮北市相山区、宿州市埇桥区等地共盗窃3次,盗窃现金、手机等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623余元。

1.2020年6月5日11时许,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贵夫人休闲会所,被告人吴建旺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田某某的一部苹果6手机盗走。

2.2020年6月5日13时许,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东关办事处胜利东路36号OPPO手机店,被告人吴建旺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韩某某的1500元现金盗走。

    3.2020年6月29日20时许,在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大华新家园北门清水湾浴池,被告人吴建旺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将张某某的一部OPPO手机盗走。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3元。2020年7月6日公安机关将该手机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违法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到案经过、判决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黄某某证言;

    3.被害人田某某、韩某某、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吴建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建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建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建旺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鹏举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吴建旺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量刑建议书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