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二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吴建波,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永泰县**镇**村**号,现住闽侯县**镇**道**期**号楼**。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6月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建波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22日,被告人吴建波通过淘宝网以人民币310.3元购买了射钉枪一把,商家赠送200发射钉弹。被告人吴建波为了打鸟,收到射钉枪后,在射钉枪枪管根部的下方增加了一个限位器,同时对射钉枪枪管上的两侧进行打磨。另查明,被告人吴建波还于2018年2月24日、2018年3月5日先后通过淘宝网购买了2只红外线瞄准镜及500发射钉弹。被告人吴建波将射钉枪储存在永泰县葛岭镇立洋村立洋31号其邻居吴某某废弃的老房子中,将剩余的射钉弹153发存放在永泰县葛岭镇立洋村29号其父亲购买来的家中。
2020年5月15日,经公安机关询问后,被告人吴建波带领公安机关到其家中,并交出上述枪支及射钉弹。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扣押的疑似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可装填并激发射钉弹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葛岭镇立洋村民委员会证明、检查笔录、提取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抓、破获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陈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建波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情况说明;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被告人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淘宝网购买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建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建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凤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一)被告人吴建波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三)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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