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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建花信用卡诈骗案)_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吴建花,女,198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镇****组,因本案于20191113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16日经我院批准被被磐安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建花涉嫌信用卡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年底,被告人吴建花为偿还自身信用卡透支债务、资金周转等,利用他人提供的陈某某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在陈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共3家银行骗领信用卡并一直消费、透支。截止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吴建花骗领的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2张信用卡本金、利息等欠款共计93131元。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吴建花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建花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建花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建花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海飞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吴建花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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