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吴建花,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我院批准被被磐安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建花涉嫌信用卡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年底,被告人吴建花为偿还自身信用卡透支债务、资金周转等,利用他人提供的陈某某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在陈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共3家银行骗领信用卡并一直消费、透支。截止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吴建花骗领的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2张信用卡本金、利息等欠款共计93131元。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吴建花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建花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建花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建花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海飞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吴建花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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