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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建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吴建,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1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2时55分许,被告人吴建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百康年小区车库入口处,将一包净重为0.05克的白色粉末状海洛因疑似物贩卖给购毒人陆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捉获。公安民警当场从陆某某处提取到上述毒品疑似物,从吴建身上提取到其用于联系毒品交易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及毒资人民币50元。经检验,上述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被告人吴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呈请控制下交付报告书、检定证书、领条、垫资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建的供述与辩解; 

4.物证检验报告;

5.提取、封存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称量及检材提取笔录、确认笔录、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指认照片;

6.通话记录、通话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建违反毒品管理规定,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0.0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建曾因犯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且系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新平

                                  检察官助理:郭冉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吴建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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