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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建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2604号 

被告人吴建雄,男,1988年**月**日生,重庆市巴南区人,身份证号码500113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巴南区**镇**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义乌市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变更 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建雄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吴建雄从他人(另案处理)处购得大量假冒注册商标号为15977157的“YPL”品牌打底裤、纸盒、纸箱、不干胶,后在义乌市**街道**路**号**楼组织工人对上述物品进行包装,并在自己的网店里进行销售。后被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现场查获吴建雄从他人处购买的假冒“YPL”商标的厚款和薄款打底裤共计8033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8660元),标注“YPL”商标图案的纸盒共计4915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20元),标注“YPL”商标图案的不干胶共计1134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元),标注“YPL”商标图案的纸箱共计14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0元),以上物品共计价值210548元。另查明,被告人吴建雄在网店里销售假冒“YPL”裤子的金额为246956.5元人民币。

2019年5月4日,被告人吴建雄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归案,于2019年11月25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盗窃罪的汤某某、王某某,现被告人吴建雄已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已经取得“YPL”商标打底裤的代理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建移送函、义乌市市场监管局移送相关材料、投诉书、确认书、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刷单销售记录、情况说明、销售退货记录、收条、谅解书、立功表现认定意见书、授权经销合同、身份材料、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建雄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网店销售记录刻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建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建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建雄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建雄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出处罚;被告人吴建雄在部分事实中,已经着手事实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建雄自愿认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华

(院印)

2020年4月2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吴建雄现取保候审于义乌市**里街道**道**号,电话:1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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