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458号
被告人吴弟,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09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巷**号,因涉嫌赌博罪、诈骗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5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巷**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赌博罪、故意伤害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科校,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潮州市潮安区**镇**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9日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潮州市潮安区**镇**居委**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潮州市潮安区**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嘉懋,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潮州市潮安区**镇**村**楼**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弟涉嫌诈骗罪、赌博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赌博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赌博罪,被告人李科校、吴某某、陈某乙、陈嘉懋、李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1.被告人吴弟伙同同案人“**”(另案处理)于2014年4月初通谋诈骗作案,由“**”提供虚假证件后被告人吴弟(化名林某甲)到广东省汕头市**路**区“**车行”租用一辆粤D****5宝马汽车(价值人民币120000元),后再伙同另一同案人(另案处理)持同案人“**”提供的汽车所有人为“余某某”、购买者为“余某某”的机动车登记凭证及汽车购置税完税等材料,到汕头市龙湖区**厝被害人陈某丙经营的**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上述证件给被害人陈某丙,骗取其信任后,将小轿车以人民币70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陈某丙。作案后,所得赃款被花光。破案后,赃款无法追回。
2.被告人吴弟于2014年4月16日,向汕头市**路“**车行”租赁一辆车牌为粤D****6的凯美瑞小轿车。后被告人吴弟与同案人庄某某(已判)通谋利用该租赁的小轿车变卖给他人骗取钱财,并准备了购买者“郑某某”、“李某丙”的机动车登记凭证,所有人为“郑某某”的机动车行驶证、纳税人为“李某丙”的汽车购置税完税证明等材料。同月20日,被告人吴弟(化名“文某某”)与被告人庄某某(假冒车辆所有“郑某某”)驾驶上述凯美瑞小汽车,到汕头市龙湖区**厝被害人陈某丙经营的**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上述证件给被害人陈某丙,骗取其信任后,将小轿车以人民币65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陈某丙。作案后,所得赃款被花光。
3.被告人吴弟于2014年4月25日再次到被害人位于汕头市龙湖区**厝的汽车贸易公司,以“文某某”的身份向被害人陈某丙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签订相应的借条,同案人庄某某化名“郑某某”在相应的担保人一栏签名。
案发后,被告人吴弟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8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二、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李某甲与同案人洪某某、黄某甲、刘某甲、李某丁、陈某丁(另案处理)于2020年6月24日下午,在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仓,与被害人欧某某因晾衣服问题产生纠纷,后合伙殴打被害人欧某某,致其受伤。
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欧某某的左胫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左腓骨上段骨折;其中左腓骨上段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左胫骨上段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其中病历记录左侧第6-9肋骨骨折情况,待复查后补齐材料补充鉴定。
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补充鉴定:欧某某的左侧第3、4、6-9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其中左侧第5肋骨、右第4-7、10肋前段为陈旧性骨折,与此次外伤无明确因果关系。
三、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李科校为非法获利,伙同同案人许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自2020年5月16日至2020年5月26日,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村、**村等地开设“鱼虾蟹”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陈某甲授意于同案人许某某在被告人李科校等人所开设的赌场中发放代表赌资“筹码”及记数、结算营利并联系被告人陈某乙、吴某某提供场地供赌场使用,且雇佣被告人李某乙在赌场为赌客开关门及打扫卫生,雇佣被告人陈嘉懋在赌场周边接送赌客。2020年5月24日晚至25日上午,在被告人陈某乙提供的其位于**镇**村**厂三楼办公室中,被告人李科校、陈某甲等人纠集被告人李某甲到场做庄、参赌人员刘某乙、陈某茂、陈某己、蔡某某等多人(均已行政处罚)到场参赌,当晚赌资共计人民币730000元。2020年5月25日晚,在被告人吴某某提供的其位于**镇**村**路的住家中,被告人李科校、陈某甲等人再次纠集被告人李某甲、吴弟等人到场做庄,参赌人员陈某庚、陈某辛、丁某某、谢某某、陈某壬等多人(均已行政处罚)到场参赌,至2020年5月26日凌晨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现金赌资、筹码赌资及赌具、赌场借贷记数单据等物品。被告人李科校、陈某甲等人自2020年5月24日至5月26日所开设赌场赌资累计共计人民币1790000元。
四、赌博罪
1.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7月至12月间,先后多次窜至福建省东山县樟塘镇樟塘村同案人蒲某某、张某某群等人(另案处理)开设的赌场做庄,招引参赌人员翁某某、沈某某、李某茂、林某乙等人下注参赌,其做庄赌资累计人民币90000元。
2.被告人李某甲为非法获利,于2020年5月26日凌晨,在被告人陈某甲的雇佣下,在被告人吴某某提供场所的赌场中做庄供参赌人员刘某乙、丁某某、陈某辛等人下注参赌,赌资累计人民币67500元。
3.被告人吴弟为非法获利,于2020年5月26日凌晨,在被告人吴某某提供场所的赌场中做庄供参赌人员陈某庚、谢某某、黄某乙等人下注参赌,赌资累计人民币129000元。
被告人吴弟、李某甲、李科校、陈某甲、陈嘉懋、李某乙、吴某某于2020年5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某乙于2020年7月8日经民警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八部、赌具一副等物品;
2.书证:抓获证实、破案经过等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陈某茂、陈某己等多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欧某某、陈某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弟、李某甲、李科校、陈某甲、陈嘉懋、李某乙、吴某某、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鉴定书;
7.勘验笔录、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弟、李科校、陈某甲、陈嘉懋、李某乙、吴某某、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弟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为非法获利,聚众赌博,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为非法获利,聚众赌博,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科校、陈某甲、吴某某、陈某乙、陈嘉懋、李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各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科校、陈某甲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吴某某、陈某乙、陈嘉懋、李某乙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科校、陈家懋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弟、李科校、陈某甲、吴某某、陈嘉懋、李某乙、陈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弟、李科校、陈某甲、吴某某、陈嘉懋、李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跃
2020年9月30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吴弟、李科校、陈某甲、吴某某、陈嘉懋、李某乙、李某甲、陈某乙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40份随案移送。
5.涉案物品:光盘1张、手机8部、赌具1副、扑克牌筹码96张、黄色筹码牌38张、蓝色筹码牌220张、塑料水桶1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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