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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强强盗窃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吴强强,男性,199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9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岷县秦许乡****2015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1000元。2019年8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2019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20191118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吴强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吴强强以租房为由,进入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望垣坪134号3楼被害人张某某出租屋内,窃得oppoA5(4G+64G)黑紫色手机1部、现金200元后逃离。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39元。作案后,赃款挥霍,破案后,追回被盗oppoA5手机一部,现金0.5元,现已发还被害人。

2019年11月17日23时45分许,被告人吴强强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兰大二院门诊大楼九楼神经外科走廊内窃得唐某某vivoZ3i6G+128G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95元。破案后,赃物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强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张某某、唐某某的陈述;3.物证照片;4.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5.价格认证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指认笔录;7.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强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强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强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强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吴强强在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以下依法处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志新

书记员:芦  鑫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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