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吴强,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3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住宜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9月7日被宜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区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强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1月19日移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审查起诉,该院已于同年11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11月20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12月11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月24日至2月2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月12日至1月26日、2019年3月23日至4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吴强因与其继父被害人龚某某(男,殁年47岁)之间存在家庭矛盾,预谋杀害龚某某。同年9月6日上午,吴强携带预先准备的作案工具锤子、网线、砍刀等来到宜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小区**期**栋**单元**室龚某某家中,9时许两人在交谈中发生争执,吴强遂持锤子打击龚的头部,并用网线勒、手掐龚的脖子,致龚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龚某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金属钝器打击头部、徒手扼压颈部、硬质绳索状物勒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合并颅脑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吴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杀害龚某某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锤子、网线等物证及照片;2.抓获经过、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向某某、裴某某、邵某某等人的证言;4.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宜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现场勘验、搜查等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吴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强及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欲晓
2019年4月2 日
附:
1.被告人吴强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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