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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彪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市检公诉刑诉〔2019〕63号

被告人吴彪,男,1987年****日生,身份证号码522224198702******,仡佬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2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彪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彪与被害人徐某甲系夫妻关系,并生育两名子女。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徐某甲提出对吴彪已死心,要求离婚,而吴彪认为徐某甲婚内出轨,但其一方面想挽回婚姻,一方面对徐某甲坚持离婚并让其净身出户也心生不忿,并扬言要杀害徐某甲家人。2019年2月8日15时许,吴彪按徐某甲要求带两名孩子来到惠州市惠城区马庄**村**组徐某甲住处(徐某甲父母的自建房),徐某甲不在,其将孩子留在该处后离开。当日18时许,徐某甲父亲徐某乙打电话让吴彪返回吃饭。吴彪同意返回,并在路边小店购买了一把剪刀和一把水果刀,后认为水果刀太软将水果刀丢弃。当日19时许,吴彪来到徐某甲住处,发现徐某甲钱包内有徐某甲和一名男子的合影照片,怀疑徐某甲有外遇,便与徐某甲发生争吵。争吵中,吴彪掏出剪刀,朝徐某甲右颈部、左胸部、左胸背部、右肩部各捅刺一刀,后逃离现场至其在惠城区马庄**村**市场对面租住的出租屋202房(以下简称“202房”)内,然后服用其在逃离途中购买的安眠类药剂自杀。徐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次日凌晨3时40分,公安机关在“202房”将吴彪抓获,并送其到医院救治。经鉴定,被害人徐某甲符合被锐器刺戳右颈部、左胸部至右颈总动脉断裂、左肺上叶及心脏破裂引发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彪无视国法,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85

附:

    1.被告人吴彪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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