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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彬、吴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吴彬(曾用名吴国栋),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2********,汉族,初中肄业,山东省兰陵县人,无业,户籍地兰陵县**镇**村**号,现租住于兰陵县**村。2006年11月30日因抢劫罪被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500元。2017年8月15日因盗窃罪被临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6********,汉族,初中肄业,山东省兰陵县人,无业,住兰陵县**镇**村。2005年10月27日因犯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罪被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1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彬、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吴彬、吴某甲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道等地,多次盗窃狗、鸡等财物,价值共计325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吴彬、吴某甲驾驶鲁******号雪佛兰牌轿车至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道**村,在村民王某某养鸡场院内盗窃狗两只、鸡二十只,在村民密某某家门口盗窃狗一只。经鉴定,被盗财物分别价值2160元、270元。

2.2019年12月18日凌晨,被告人吴彬、吴某甲驾驶鲁******号雪佛兰牌轿车至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道**村,在村民张某某家门口、胡某某院子内各盗窃狗一只,经鉴定,被盗财物分别价值243元、180元。

3.2019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吴彬、吴某甲驾驶鲁******号雪佛兰牌轿车至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道**村,在村民陆某某、李某某家门口各盗窃狗一只。经鉴定,被盗财物分别价值225元、1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照明灯等物证;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吴彬、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彬、吴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彬系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罚;被告人吴彬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彬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绍景

检察官助理:栗阳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吴彬、吴某甲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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