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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彬、管某甲贩卖毒品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二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吴彬,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79********,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住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吴彬曾因吸毒,先后于2011年10月25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于2012年5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6年9月26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于2016年9月30日被启东市公安局社区戒毒三年,于2017年5月20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10日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2019年5月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吴彬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管某甲,曾用名管某乙,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住启东市********被告人管某甲曾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9月14日被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人民币五百;曾因故意损毁财物,于2013年6月4日被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曾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于2016年7月29日被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曾因吸毒,于2016年10月10日被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6年10月21日被启市公安局社区戒毒三年;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启市人民法院判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五千元;曾因吸毒,于2017年10月2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吸毒,于2019年12月13日被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于2019年12月20日被启市公安局制隔离戒毒年。被告人管某甲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彬、管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日退回启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3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彬于2019年9、10月间,先后4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计2.7克;被告人管某甲于2019年10月间,先后3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计2克。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吴彬于2019年9月29日21时许,在启东市**镇**酒店某客房,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高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7克。

2.被告人管某甲于2019年10月21日20时许,在启东市**镇**路路边,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吴彬贩卖甲基苯丙胺0.7克。随后,被告人吴彬在**路路边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高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7克。

3.被告人管某甲于2019年10月28日19时许,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吴彬贩卖甲基苯丙胺0.7克,并将该部分甲基苯丙胺放置于启东市**镇**桥西侧**门口花坛内,通知被告人吴彬自取。随后,被告人吴彬于上述地点拿取该0.7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贩卖给高某某。

4. 被告人管某甲于2019年10月31日19时许,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吴彬贩卖0.6克,并将该甲基苯丙胺放置于启东市**镇**桥西侧**门口花坛内,通知被告人吴彬自取。随后,被告人吴彬以人民币1500的价格将该0.6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方某某,由方某某至上述地点自取。

被告人吴彬于2019年11月12日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管某甲于2019年12月9日主动至启东市公安局投案,归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吴彬、管某甲的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吴彬银行卡交易记录、方某某微信交易记录截屏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方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彬、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人身检查笔录、手机检查笔录;

5.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彬、管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彬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彬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熊熊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吴彬、管某甲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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