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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必建盗窃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903号

  被告人吴必建,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7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贵州省平塘县**镇**村**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3月18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30日被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9日被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20年2月2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行政拘留九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必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吴必建到本市**镇**路边,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1400元的爱玛牌电瓶车1辆,后销赃至**镇娄某某经营的**哥车行,得款人民币560元。

 2020年4月19日下午,被告人吴必建到本市**镇**大桥边的空地,趁无人之际,窃得停放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绿源牌电动车1辆。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吴必建将该车销赃至**镇刘某某经营的**电动车维修店,得款人民币380元。案发后,被告人吴必建主动将上述被盗电动车赎回,并上交公安机关,现扣押于南马派出所。

2020年4月26日下午,被告人吴必建到本市**镇**路**号路边,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杜某某停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绿驹牌电瓶车1辆,后将车销赃至**镇陆某某经营的绿源电动车店,得款人民币550元。案发后,被告人吴必建主动将上述被盗电动车赎回,现已发还给被害人杜某某。

综上,被告人吴必建共计盗窃3次,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4400元。

2020年4月27日,公安机关在本市**镇**公司抓获被告人吴必建。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吴必建退赃人民币2000元,后发还给被害人成某某,并取得被害人成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证人刘某某、陆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成某某、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必建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扣押、现场勘验等笔录;

7.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必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必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必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必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吴必建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善辉

检察官助理:石泉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必建现监视居住在本市(联系电话:189*******);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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