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公诉刑诉〔2019〕445号
被告人吴志全,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为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为泉州市**巷**号。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2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丁,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为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为泉州市**路**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14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2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为泉州市**房**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志全、林某丁、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8月12日至2019年9月1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分别自2019年7月29日至2019年8月12日、2019年10月11日至2019年10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以来,陈某甲(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吴志全、林某丁等人,在泉州市鲤城区**路**园**号楼**楼、**公馆**栋**楼设立泉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期从事发放高利贷业务。陈某甲系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其多次指使被告人吴志全、林某丁带领被告人庄某某等成员,对存在经济纠纷的被害人施某某、林某甲、黄某乙等人,采用到被害人及其家人家中、工作场所长期居住、泼油漆、贴大字报、打砸等方式,逼迫被害人偿还债务,严重滋扰被害人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恶劣。其中,被告人吴志全、林某丁系重要组织成员,被告人庄某某系成员。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对被害人施某某的滋事行为
1、2014年7、8月份,被害人施某某向雄伟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陈某甲组织被告人吴志全、林某丁、庄某某和陈某乙、陈某某、江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多名成员,多次到被害人施某某位于本区**公馆**号楼**座**室住处,采用强行闯入、长期居住、泼油漆、贴大字报等方式逼迫被害人施某某还款,其间,被害人施某某报警3次,公安人员均出警予以处理。
2、2014年10月27日上午,陈某甲指使包括被告人吴志全、林某丁在内的雄伟公司十余名成员,持棍棒到本区东海酒店门口附近围堵被害人施某某乘坐的轿车,逼迫被害人施某某还款,后因群众报警未果。
3、2014年10月27日下午,陈某甲指使包括被告人吴志全、林某丁在内的雄伟公司十余名成员,持铁棍、木棍等工具到施某某位于泉港**镇的**公司,采用打砸公司大门、办公设备、追打员工等方式讨要债务,造成2名**公司员工轻微伤,经济损失31995元。后被告人吴志全、林某丁等人因该案被判处刑罚。
(二)对被害人林某甲的滋事行为
1、2012年至2014年间,被害人林某甲向雄伟公司借款1100余万元。2013年以来,陈某甲组织被告人吴志全、林某丁和傅某某、吴某某(均另案处理)、江某某等多名成员,多次到被害人林某甲所在的泉州**职业技术学院鲤城市**校区、南安**校区,采用拉横幅、干扰教学秩序、连续数日上门等方式逼迫被害人林某甲还债。2014年6月,陈某甲派人到被害人林某甲位于鲤城区浮桥**花园**栋**室家中,采用踹门、喊叫、切断房屋水电等方式逼迫被害人林某甲还款。其间,被害人林某甲报警6次,公安人员均出警予以处理。
2、2015年上半年,陈某甲指使被告人吴志全、林某丁等十余名成员,到泉州**职业技术学校南安**校区,将被害人林某甲、林某乙强行带至**公司**办公室,其间,陈某甲持茶壶将被害人林某乙额部砸伤,被告人吴志全等人对被害人林某乙拳打脚踢,逼迫被害人林某甲重新签订借款协议后,才允许被害人林某甲、林某乙离开上述办公室。
(三)对被害人黄某乙的滋事行为
2012年以来,被害人黄某乙向**公司借款数百万元。2014年以来,陈某甲组织被告人吴志全、林某丁和吴某戌、陈某丙、小杨(均另案处理)、江某某、吴某某等多名成员,多次到被害人黄某乙及其家人位于鲤城区**街**广场**、本区**街**苑、鲤城区**街**巷**号等住所,采用蹲守、长期居住、贴海报、拉横幅、破坏门锁、拿走财物等方式逼迫被害人黄某乙还款。2016年3月至6月,陈某甲组织多名成员,到被害人黄某乙位于洛江区**工业区**路**村的厂房,采用拉横幅、贴大字报、破坏围墙等方式逼迫被害人黄某乙还款。
(四)对被害人吴某甲的滋事行为
1、2013年下半年,被害人吴某甲向**公司借款100余万元。2014年3、4月份以来,陈某甲组织被告人吴志全、林某丁等多名成员,多次到被害人吴某甲及其家人位于本区**街的**茶叶店、晋江市**茶叶店、晋江市池店镇**村**号住所等地,采用踹门、泼油漆、拉横幅、长期居住等方式逼迫被害人吴某甲还款。其间,被害人吴某甲报警3次,公安人员均出警予以处理。
2、2014年7月份,陈某甲指使被告人吴志全、林某丁带人到被害人吴某甲位于本区**街的**茶叶店,强行将被害人吴某甲、吴某乙带至**公司**园办公室,采用威胁、辱骂等方式逼迫被害人吴某甲还款。
(五)对被害人吴某丙的滋事行为
2013年初,被害人吴某丙向**公司借款10万元。同年2月份,被告人吴志全采用电话恐吓的方式逼迫被害人吴某丙还款。同年4、5月的一天早上,陈某甲指使被告人吴志全和吴某戌,将被害人吴某丙从安溪县**医院带至**公司**园办公室,陈某甲等人在该办公室内采用威胁被害人吴某丙喝尿、辱骂等方式逼迫被害人吴某丙还款。至次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吴某丙家人还款10万元后,陈某甲等人才允许被害人吴某丙离开上述办公室。
(六)对被害人吴某丁的滋事行为
1、2012年,被害人吴某丁向**公司借款100余万元。2013年以来,陈某甲组织被告人吴志全、庄某某和傅某某等多名成员,多次到被害人吴某丁及其父亲即被害人吴某戊位于晋江市磁灶镇的瓷砖店、磁灶镇**路住所等场所,采用打砸店铺、泼油漆等方式逼迫被害人吴某丁还款。其间,被害人吴某丁报警9次,公安人员均出警予以处理。
2、2013年1月以来,陈某甲多次指使被告人吴志全带人将被害人吴某丁带至王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办事处、**公司**园办公室,采用恐吓、殴打、控制人身自由等方式逼迫被害人吴某丁还款并签订借款协议。其中,被告人庄某某和吴清伟、吴某某、傅某某等人在场。
3、2013年6月以来,陈某甲组织被告人吴志全、庄某某和吴清伟、吴某某、傅某某、王某某等人,到被害人吴某丁位于晋江市**车行,采用蹲守、控制车行、殴打被害人吴某丁等方式逼迫被害人吴某丁还款。
(七)对被害人张某某的滋事行为
2013年底至2014年初,张某甲向**公司借款50万元,由被害人张某乙作为担保人。2014年1月份以来,陈某甲组织被告人吴志全、庄某某等多名成员,多次到被害人张某乙位于本区**路**花园**幢**室住所,采用泼油漆、拉横幅、破坏门锁、跟踪尾随被害人张某乙妻子许某某等方式逼迫被害人张某乙还款。其间,被害人张某乙、许某某报警9次,公安人员均出警予以处理。被告人林某丁多次带人或单独到张某甲经营、被害人张某乙现场管理的日料店,采用在店内蹲守等方式逼迫被害人张某乙还款。
(八)对被害人林某丙的滋事行为
2014年,被害人林某丙朋友向**公司借款20万元,由被害人林某丙作为担保人。后陈某甲组织被告人吴志全、庄某某和倪某某(另案处理)、江某某等多名成员,多次到被害人林某丙位于本区北峰镇**宿舍**幢**家中,采用蹲守、长期居住、贴大字报等方式逼迫被害人林某丙还款。其间,被害人林某丙报警2次,公安人员均出警予以处理。
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吴志全、林某丁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庄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举报材料、出警说明、现场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庄某某、黄某甲、同案犯陈某甲、陈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施某某、林某甲、黄某乙等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志全、林某丁、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依法制作的被害人、证人辨认被告人等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依法制作的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志全、林某丁、庄某某在以陈某甲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内,多次分分合合,共同围堵、追逐、拦截、恐吓他人,恶意损毁他人财物,严重滋扰被害人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扰乱破坏社会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长:许金约
检 察 员: 李 霞
代理检察员:唐冰颖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吴志全、林某丁、庄某某均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十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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