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吴志兴,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990201221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志兴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间,被告人吴志兴在其租住的鲤城区**街道**幢**室,以每日人民币200元的费用,先后雇佣了王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等人,共同在其网上组建的一个名称为“貔貅娱乐30-50024小时制”的红包赌博群,组织群内的参赌人员采用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2019年4月12日至2019年5月9日该红包赌博群收取赌资共计人民币3813350元。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吴志兴在鲤城区**街道**社区**小区门口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王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等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吴志兴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志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志兴以营利为目的,在网上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志兴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志兴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磊璇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吴志兴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及证据六册。
3.起诉书副本八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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