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797号
被告人吴志平,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吴江区**镇**村(**)**号。被告人吴志平曾因诈骗,于2008年7月11日被原吴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诈骗,于2009年2月6日被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偷窃,于2018年11月8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偷窃,于2019年10月23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12年2月23日被原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7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吴志平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同年7月15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志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吴志平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吴志平至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北厍东村里小区170号,采用直接推走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1810元的“新蕾”牌电动三轮车1辆,后销赃得款人民币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志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赃物电动三轮车,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蕾”牌电动三轮车1辆(照片)等物证;
2.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吴志平的供述和辩解;
6. 苏州市吴江区价格认定局对涉案财物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吴志平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志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志平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志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志平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庄 晶
2020年8月27日
附:
1. 被告人吴志平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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