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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志建故意伤害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943号 

  被告人吴志建,曾用名吴颖杰,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镇**村**2018年7月2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月24日被仙居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志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晚上21时40分许,在本县阿耐斯酒店门口附近,被告人吴志建和被害人周某某因口角发生打斗,被害人周某某先动手,后被告人吴志建使用随身携带的剪刀戳伤被害人周某某腹部。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因外伤致胃窦部前壁贯穿裂伤,胆囊颈部破裂,空肠破裂,肝IVa段2cm裂口,其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因外伤致十二指肠球降交接处浆肌层裂伤,其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因外伤致左肾挫伤,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吴志建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伤势照片、前科查询及刑事判决书、电话查询记录、传唤证、病历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郑某某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志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志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志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志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志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泮思锭

检察官助理:张潇霞

(院印)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吴志建现羁押在仙居县看守所

2.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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