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吴志强,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1222000********,汉族,小学,无业,住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派出所辖区),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7月1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志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吴志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志强于2020年7月2日21时许,在长春市南关区**路与**胡同**超市门前摆摊卖烧烤,因拒绝撤摊与南关区**局协管员杨某某发生争执,吴志强持刀将杨某某腹部扎伤,造成胃贯通伤,结肠破裂,胃网膜动脉破裂出血、休克,右小指开放性外伤,右面部切割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某腹部外伤已构成重伤二级,腹部外伤后行胃修补术符合伤残十级,结肠修补术符合伤残十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查询、电话查询记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病历复印件、扣押清单、作案凶器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
(三)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吴志强的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意见:长春市南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六)视听资料:执法录像、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志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科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吴志强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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