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二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吴志雄,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江苏省昆山市**美墅**幢**室(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平和县**农场**作业区**号)。被告人吴志雄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 年10月19 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志雄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吴志雄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志雄,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吴志雄为牟利,购买车牌为苏EW****面包车作为运输工具,并租赁苏州工业园区**街道**一区** 幢**室车库存放香烟用于销售。
2019 年10 月18 日,苏州市烟草专卖局在苏州工业园区**街道**一区** 幢**室车库处及车牌为苏EW****面包车内查获用于销售的价值共计人民币855400元的中华、云烟、南京等品牌卷烟3440条。
经检测,查获的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吴志雄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照片)等物证;
2. 送货明细、货运单、卷烟价格证明等书证;
3. 证人曾某某、魏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吴志雄的供述和辩解;
5.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
6.苏州市烟草专卖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志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志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货值金额人民币8554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志雄在实施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吴志雄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洪伟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志雄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