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吴忠健,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75********,汉族,初中文化,单位:贵州**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前法人代表,籍贯:四川省简阳市,户籍住址:四川省简阳市**镇**村**号,于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该局于次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忠健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11月17日期间,被告人吴忠健在本市南明区**号《贵州**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任法人代表,执行董事、总经理。该公司以可以办理低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文某某(2万元)、杨某甲(2万元)、彭某某(2万元)、范某某(1万元)、陈某某(0.4万元)、杨某乙(3万元)、马某某(0.24万元)共计10.64万元。吴忠健在意识到公司存在诈骗行为的情况下,还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为公司进行资金结算。
案发后,吴忠健认罪认罚,并与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接收对其处以3-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户籍证明材料、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文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忠健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忠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吴忠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10.6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忠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其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3-5年并处罚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亲
2020年2月28日
附:一、被告人吴忠健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1.公安侦查卷宗贰册;
2.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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