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刑检刑诉〔2019〕422号
被告人吴忠正,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11952********,汉族,高中文化,系吉林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经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6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逮捕;经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忠正涉嫌犯诈骗罪,向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吉林省检察院指定,该案于2019年1月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19日、2019年4月30日将本案退回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5月3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决定,分别于2019年2月5日、2019年4月20日、2019年7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忠正任吉林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吉林省财政厅、商务厅分别于2011年、2012年下发《关于组织申报吉林省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项目的通知》文件后,被告人吴忠正以白城杂粮杂豆出口产业基地开发新品种绿豆种子研发项目、绿豆新品种“白绿8号”推广研发项目的名义申请项目资金,期间犯罪嫌疑人吴忠正采取虚构土地租赁协议、土地承包合同等虚报各项支出费用的方式,先后二次骗得国家对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人民币300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8年8月24日追缴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破案经过;
2.常住人口户籍信息登记表;
3.营业执照等;
4.吉林省财政厅、商务厅文件;
5.申报材料;
6.白城市财政局、商务局文件;
7.土地租让协议、土地承包合同及收据;
8.发票;
9.科技成果登记表;
10.预算拨款凭证。
(二)证人证言
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纪某某、关某某、刘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单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陈某丙、孙某某、刘某乙证言
(三)被告人吴忠正的供述和辩解
(四)鉴定意见:审计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忠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国家对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艳春
2019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吴忠正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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