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690号
被告人吴忠贵,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办事处**村**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3月2日被原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2月1日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3年6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20年6月2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忠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吴忠贵与吴某甲(另案处理、陈某甲(另案处理)、陈某乙(另案处理)共谋盗窃盆景。为解决盆景运输问题,吴忠贵又联系吴某乙(另案处理)让其负责开车。次日凌晨3时许,吴某乙驾驶其贵FZK***宝骏越野汽车搭载吴忠贵、吴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往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被害人顾某某的盆景园行驶,路上由陈某乙指路,避开监控摄像头,五人到达盆景园后,吴某甲、陈某甲进入盆景园中将两株鼠李、两株金蛋子、一株贴梗海棠盗出放在路边,在外等候的吴忠贵、吴某乙、陈某乙前来接应,几人合力将盆景装车后离开。经评估,该五株盆景价值人民币5025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忠贵及吴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吴某乙盗窃的五株盆景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顾某某,吴忠贵、陈某甲、吴某乙家属共同赔偿顾光辉人民币七万元,顾某某出具谅解书对吴忠贵、吴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吴某乙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行政处罚文书、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陈某甲、吴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忠贵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贵州中联评估鉴定有限公司鉴定文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忠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忠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忠贵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 青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吴忠贵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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