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忠远非法持有枪支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0〕Z171号

被告人吴忠远(绰号“吴翘猪佬”),男,1956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6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月10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年1月1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忠远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左右,被告人吴忠远在奉节县康乐镇长沙村“许家湾”一垮塌房屋处拾得两把火药枪,随后一直将其存放在自己位于康乐镇长沙村的租住房内。2018年下半年一天,被告人吴忠远又在康乐镇长沙村一废弃房屋周围拾得一把火药枪,随即带回自己的租住房内。2019年10月,被告人吴忠远将以上三把火药枪存放到自己住所附近的一空置房屋内。2019年12月25日,办案民警将该三把火药枪扣押。经鉴定,该三把火药枪均为枪支,且具备致伤力。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吴忠远被办案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枪支照片;

2.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艾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吴忠远的供述与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

6.搜查笔录、指认笔录、扣押笔录、侦查实验笔录;

7.搜查视频、扣押视频、侦查实验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忠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忠远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忠远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忠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忠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忠远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和平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吴忠远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7783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光盘5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