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吴怀力(绰号“栗板”),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96********,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家住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1日被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大竹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怀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吴怀力和冷某某(另案处理)在大竹县周家镇中周街,由冷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吴怀力负责夹线、接线,将被害人袁某某停放于路边的一辆蓝色钱江牌两轮摩托车盗走。
2020年3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怀力和冷某某(另案处理)在大竹县文星镇玉桥街齐祥商务酒店楼下,由冷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吴怀力负责夹线、接线,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于路边的一辆黑红色相间的乙本牌两轮摩托车盗走。
经大竹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的钱江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674元,被盗的乙本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800元,合计144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相关书证;2.被害人袁某某、徐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何某某、熊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吴怀力和同案犯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指认现场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怀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怀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怀力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怀力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兆芬
2020年7月6日
附:1.被告人吴怀力现羁押于大竹县看守所;
2.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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