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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思兴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852号

被告人吴思兴,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70********,汉族,湖南安乡县人,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安乡县**。2001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6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思兴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何某某、刘某某、石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思兴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04月22日3时许,被告人吴思兴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栋,趁四周无人之际,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此的货车上的两个价值人民币537元的蓄电池盗走。

2、2019年5月10日3时许,被告人吴思兴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栋**号门面外,趁四周无人之际,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被害人石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叉车的蓄电池盗走。

3、2019年5月10日4时许,被告人吴思兴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栋**物流门面外,趁四周无人之际,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货车上的蓄电池盗走。

4、2019年6月11日凌晨许,被告人吴思兴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栋**物流门面外,趁四周无人之际,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被害人邓某某停放在此的货车上的一个价值人民币470元的蓄电池盗走。

5、2019年6月11日3时许,被告人吴思兴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栋**物流门外,趁四周无人之际,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被害人黄**停放在此的货车上的两个价值人民币719元的蓄电池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石某某、何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吴思兴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指认笔录及照片;6.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思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思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思兴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吴思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丽梅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吴思兴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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