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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恩洋盗窃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二刑诉〔2019〕377号

被告人吴恩洋,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泗洪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吴恩洋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6月6日刑满释放;于2018年4月25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8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吴恩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5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恩洋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5月,被告人吴恩洋在江苏省泗洪县、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采用用脚踢踹玻璃门把手致其损坏、溜门入室等方式,盗窃多家门市、工地活动板房内笔记本电脑、现金、香烟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610元。

另查明,被告人吴恩洋于2019年5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吴恩洋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调取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恩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恩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成得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吴恩洋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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