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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想明盗窃案)(公开版)_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吴想明,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被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于2015年9月被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濂溪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濂溪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濂溪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想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想明因手头拮据,起意盗窃电瓶车的蓄电池。2020年5月19日9时许,被告人吴想明驾驶摩托车从湖北省黄梅县经九江长江一桥到达九江市濂溪区,沿途伺机作案。被告人吴想明利用随身携带的钢丝钳、螺丝刀、套筒等作案工具,先后在新港镇琴湖大道路边盗窃蓄电池10块,在**镇**道恒信家园工地门口盗窃被害人喻某某蓄电池4块,在五里街道前进新村农民公寓A3栋楼下盗窃被害人范某某蓄电池2块。

当日10时30分许,被害人范某某现场抓获被告人吴想明并报警。濂溪区公安分局五里派出所出警至现场,从被告人吴想明处缴获并扣押钢丝钳、螺丝刀、套筒等作案工具和被盗蓄电池16块。经濂溪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16块蓄电池价值共计人民币1100元。

被告人吴想明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于2020年9月14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钢丝钳1把、螺丝刀2把、套筒2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3.被害人喻某某、范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人吴想明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扣押笔录及照片、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想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想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想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想明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想明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平

检察官助理:李创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想明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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