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吴意川,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1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住孝感市孝昌县**乡**街。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1日被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3日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被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20年9月20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9月25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意川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吴意川乘车至孝感市临空经济区**乡,伺机进入该乡**路中段程某某家住房,沿房间内楼梯进入二楼卧室,盗得程某某放置在卧室床头柜中的人民币200元、美元2元。被告人吴意川作案后欲离开时,被房主程某某发觉,遂携带盗得现金翻窗逃离现场。
2020 年9 月19 日21时许,被告人吴意川自家中乘车至孝感市城区,伺机进入孝感市孝南区**路**号胡某某家住房,沿房间内楼梯分别进入三楼、四楼生活房间,欲实施盗窃时,被房主胡某某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违法犯罪记录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及被告人身份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程某某、胡某某的陈述;3.证人卢某某的证言;4.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制作吴意川盗窃案电子数据光盘;5.被告人吴意川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意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意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意川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意川具有二次入户盗窃;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一年重新犯罪;多次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薏
检察官助理:李丹妮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吴意川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数据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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