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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成格盗窃案)_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吴成格,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镇**村**组,住户籍地,曾因盗窃行为,于2009年8月18日、2010年7月8日分别被娄底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2日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年1月2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成格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吴成格在娄星区**超市内盗窃一件价值249元的夹克衣服后,又于2018年10月22日在该超市内盗窃一件皮衣服。 2018年11月5日16时许,被告人吴成格再次来到娄星区**超市内盗窃一件价值79元的打底衫衣服,在离开**超市时,被该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并控制,公民民警接到报警后赶至现场将被告人吴成格抓获。

被告人吴成格到案后,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成格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鉴定意见;5.提取笔录;6.视频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成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成格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华

2019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吴成格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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